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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涉互联网诉讼纠纷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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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3:4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裁判规则】涉互联网诉讼纠纷20条
当下,企业借助互联网从事相关经营已成常态,相应的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对于某一类型案件,基于法院裁判文书的增多,可以从中提炼总结一些规则。为便于涉互联网企业提前避免风险,以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掌握相关规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参考了阿尔法软件中相关内容,再次予以汇编整理,供阅读学习之后。
规则一:对互联网环境下未类型化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规则描述
对未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的审查,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衡量时需要确定:(1)互联网领域的市场参与者是否属于经营者,竞争行为是否在经营活动中做出;(2)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根据该行为是否违背了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基本的诚信原则,判断相关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3)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5号)
规则二:同业竞争者的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发表的内容应客观、真实、公允、中立、合理、正当,否则就会超出正当的商业评论的范畴,构成商业诋毁
规则描述
作为同业竞争者,在网络上发表针对竞争对手的评论或者相关意见的时候,应该客观中立合理正当,不能发表恶意的、偏离事实真相的意见,否则将构成商业诋毁。
参考案例: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规则三: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因此,对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性的要求不宜过高,只要能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可认定其具有创作性
规则描述
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繁荣,也是未来网络传播和信息交流的方向和趋势。为此,对于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中的独创性要求不应过高,在本身不存在侵权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享有著作权。
参考案例: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规则四:有效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的身份信息、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的网络地址等材料,权利人的投诉达到前述有效通知标准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规则描述
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侵权的通知后,应当在审核后及时删除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和产品。但是,删除的前提是有效的通知,这既是保护网络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必要要求,也是防止权利人滥用通知权力干扰平台正常经营、侵犯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权的必要措施。在实践中,通知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成立有效的通知。
参考案例: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淑淑侵害商标权纠纷
规则五:商标权利人未提供商品构成侵权的证据,仅以未授权为由主张销售方构成商标侵权的,有违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
对于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向公众提供的商品,该商品上的商标权被视为“用尽”或“穷竭”,商标权人不能阻止该商品的所有权人向公众再次出售或提供。商标权利人仅以“未授权销售”为由主张侵权有违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济南佐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规则六:网络媒体报道或评论文章应当客观中立,还应该综合呈现多方意见如果仅截取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夸大片面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规则描述
网络媒体报道或评论信息如果偏离了客观中立平衡真实原则,损害自然人名誉或法人商业信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参考案例: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品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
规则七:在侵权判定上,转载和首次发表并无不同,只要是其内容构成被报道对象名誉受损,就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规则描述
就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而言,我国法律并未对转载媒体和首刊媒体进行区分,转载主体也有义务对转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进行甄别审查,只要转载内容失实并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即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担责。
参考案例:杨枫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
规则八: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如差评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等情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应经营者的要求删除评论,不能认定侵权
规则描述
网购已经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在网络服务平台上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后可能会对经营者给出差评,这会直接影响经营者的收益,所以经营者希望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删除相关评论。由消费者的差评引起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开始受到关注。
参考案例:北京胖大嫂家政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
规则九:信息的收集方泄露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规则描述
网络信息的收集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如果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且存在过错,则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案例:庞理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
规则十:网络虚拟店铺权利属性为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债权债务,未经网络平台同意的店铺转让行为成立但未生效
规则描述
网络虚拟店铺作为一种新兴的营业模式,其法律关系的变动与传统的所有权变动有很大不同。网络虚拟店铺的转让应当分为两个层次:首先,网络虚拟店铺的出让人与网络平台成立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需要得到网络平台的同意,未经网络平台同意的转让行为成立但未生效。
参考案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李磊买卖合同纠纷
规则十一:第三方电商平台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对商家售假行为进行违规处理于法不悖,有利于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管理秩序和商誉,对其效力判断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框架内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以制售假问题最为严重。囿于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举证的艰难性、技术的复杂性,电商平台自身采取的净化措施就十分重要,诸多主流平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打假规则,因平台处理售假商家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渐增多,由此引发了关于平台打假规则效力判定的争议。
参考案例:上海集毅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规则十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自违规店铺扣款主动赔付消费者,该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保护规则,直接受益主体是消费者而非平台,违规商家主张援引违约金制度对赔付标准进行调整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
为维系平台管理秩序,管控入驻商家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平台交易纠纷,经过多年发展和经验积累,电子商务领域创设了多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与传统 “依申请赔付”的“不告不理”模式不同,消费者赔付金制度表现为,平台确认商家违规后强制其履行对消费者作出的赔付承诺,整个过程无须消费者发起,由平台主导完成,该种新型消费者保护制度提高了维权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但由于并无法律或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关于其定性尚存一定争议。
参考案例:广州芙比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规则十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分析判定商家涉嫌虚假交易,且商家无法就其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平台有权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认定虚假交易成立并对商家采取违规处理措施
规则描述
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平台补贴等不当利益的行为。商品销量、评价等均是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虚假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会污染平台的大数据,主流电商平台均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虚假交易行为设定了判断及处理规则。近年来,电商平台基于虚假交易处理商家的纠纷的多发,虚假交易的判定及处理规则多引发争议。
参考案例:原告王士涛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规则十四:网购中因卖家过失出现标价错误,在卖家未证明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应就标价错误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规则描述
网络交易具有即时性特点,不少网购平台采取了订单自动确认、自动交易程序,因此商家以标价错误为由不予发货而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在电子商务领域十分常见。出现标价错误的网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商家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或在履行不能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裁判结果各异。
参考案例: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齐雪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规则十五:同一当事人长期购买类似产品,并以同样的诉请主张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能够证明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范畴
规则描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或者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正当合理。但近年来,因同一当事人长期购买类似产品,并以同样的诉请主张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纠纷多发,裁判结果各异。
参考案例:邵丹与徐瑞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规则十六: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问题与影响食品安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不符合“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实质要件,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规则描述
网购下,进口食品的数量与日剧增,因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问题提出请求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纠纷层出不穷,而中文标签问题与食品安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开始引起关注。
参考案例:杨超与鲍雪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规则十七:消费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起诉实际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或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络交易平台并非适格被告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不撤回对网络交易平台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起诉
规则描述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并未参与交易本身,不属于交易的相对方,在交易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平台提供者不是适格被告。
参考案例:邹昌绿与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规则十八: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产品责任需要综合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是否作出承诺和是否明知或应知进行判断
规则描述
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上的商户出售的产品是否需要承担产品责任,需要综合以下要素判断:(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未履行承诺的;(3)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参考案例:姜卫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规则十九:互联网环境下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通过妨碍或排除竞争的行为评估市场支配地位和行为的市场影响
规则描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参考案例: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规则二十:提供有偿网约代驾服务的主体并不具有车损险被保险人地位,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代驾司机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规则描述
有偿网约代驾服务行业由于事故频发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近年来关于此类纠纷的裁判结果各异。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其一,保险人能否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对有偿网约代驾司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有偿网约代驾司机在保险法上属于何种法律主体的界定问题。
参考案例:吴春田、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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