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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8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典型案例(八)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胡伟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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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6 20:5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胡伟百货经营部
案由: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生效判决、裁决时间: 2018 1120
终审案号:    (2018)渝05民初247号      
终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人姓名:    谭明进(黛富妮公司代理人)   
推荐人工作单位: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 商标权黛富妮   

二、案例内容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胡伟百货经营部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黛富妮公司为全国知名家纺企业,拥有“黛富妮”、“daphne”及图像等系列注册商标。2008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62号判决书,认定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床上用品上的第1708781号“黛富妮”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胡伟百货经营部从2012年开始成为黛富妮公司经销商,2017年10月11日双方合约关系终止。2017年11月22日黛富妮公司收到綦江区某消费者来信反馈其在黛富妮专卖店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黛富妮公司遂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2月18日到重庆市工商局綦江区分局进行商标侵权投诉,并于同日到重庆市綦江公证处进行了商品购买公证。在行政查处过程中,代理人发现胡伟百货经营者胡伟至少从2017年5月9日开始在黛富妮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黛富妮家纺专卖店经营权通过《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转让给孙磊。《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孙磊“租赁期间内可以用黛富妮家纺不干了,关店和地址来做广告宣传”。

调解结果:
胡伟百货经营部、孙磊停止侵犯黛富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侵害黛富妮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二被告赔偿黛富妮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3.6万元。

案例评析:
胡伟百货经营部将黛富妮公司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店面装潢、报纸网络宣传等商业行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孙磊使用包含“黛富妮家纺不干了...”系列广告宣传语,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綦江区胡伟百货经营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
该案最终选择调解结案的因素很多,本案中被告侵权方式并不包含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常见六种情形,代理人最终选择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作为法律依据。被告侵权行为方式也仅仅是在合约结束后继续沿用黛富妮公司装潢(包含黛富妮公司一系列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商品商标侵权还是服务商标侵权?在综合考虑损害赔偿举证难度、商标侵权方式、当事人意愿与执行难度的情况下,该案选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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