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夏某某、郑某某、唐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生效判决、裁决时间:2018 年12 月 18 日 终审案号:(2018)渝05刑初95号 终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人姓名:李章虎 推荐人工作单位: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案例内容 重庆A公司与夏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自主研发出一种新型设备的生产技术,夏某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该设备的研发并在该设备研发成功之后离职。夏某某离职后与仍在A公司任职的郑某某共同设立了B公司,并将全程参与A公司设备生产的唐某某邀请到B公司任职,郑某某还掌握有经A公司严格保密的客户信息。B公司主要生产与A公司设备相同的产品,在此期间,夏某某三人利用A公司的技术参数成功生产出与A公司设备性能相同的产品,并利用A公司客户信息进行产品销售。A认为夏某某三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巴南区公安分局报案,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人夏某某三人违反A公司保密要求,利用在A公司工作期间获悉的商业秘密,制造侵权商品销售违法所得约236万元,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件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渝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名被告当庭认罪认罚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取得原告谅解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由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案例评析: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普遍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的问题,本案自2015年底案发至2018年12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历经三年,与商业秘密案件本身的技术性较强且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密不可分。 本案中,为证明原告公司的设备生产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生产的同类设备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以及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告公司与公安机关先后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公司的设备生产技术进行鉴定,确认了原告公司的技术秘点,并将该技术秘点与被告生产的同类设备进行了对比,同时还对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原被告生产的设备毛利率进行了评估。由于本案待证事实需要借助大量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与评估,原告维权成本与公安、司法人员办案难度均大大增加。 本案办案人员多次讯问被告人并询问了大量的证人,于原被告经营场所、住所地提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并经两次补充侦查,历经巴南区公安局、巴南区检察院、巴南区法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各办案人员顶住压力推进案件,当事人亦是身心俱疲,才最终得以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不论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是代理律师,均通过此案获得了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重要经验,为以后同类案件处理奠定了基础。 结语和建议: 员工离职导致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已经成为技术性企业的重要难题,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取证难度大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完善有关。幸而本案原告公司较为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其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相对完善,就被告掌握了原告公司商业秘密、明知其保密义务等方面的证据较为完整。然而多数企业在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其核心技术的同时,其配套的保密制度、阶段性技术成果资料、科学合理的保密措施均未能跟上技术研发的步伐,一旦发生秘密泄露,要确认其技术秘点、保护范围、保密措施、损失数额等关键的事实就颇为困难。企业应当直面其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需求,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