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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房产商标禁令:两处项目不得用“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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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17:3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晨报记者11月13日获悉,朝阳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准许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根据裁定内容,涉案两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据介绍,该行为保全裁定属于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针对侵害商标权行为作出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中禁令。

  “金茂”引发诉讼

  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300万元。

  同日,两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对方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上使用与“金茂中心”“金茂外滩”等名义进行命名和销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网站上及以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使用与“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

  法院准许保全措施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涉案行为保全申请。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未经许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外滩”“金茂·外滩”“银滩金茂广场”“温商·金茂外滩”等进行销售,并通过公交站广告牌、营销中心指示牌、楼盘招牌以及房网络使用“金茂外滩”“温商·金茂外滩”等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介绍和宣传,具有侵害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涉案商标的可能性。

  此外,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且正处于推广及实际销售中。考虑到原被告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极为接近,结合“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商品,进而对两公司合法权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责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

  同时,原告已向法院提供担保金额为320万元责任保险保函。结合在案证据中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等,原告的担保金额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要求。

  法院指出,在执行本裁定的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因停止被控侵权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失,法院将责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追加相应担保。如两公司不追加担保,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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