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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侵犯教辅教材著作权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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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09:3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对一起侵犯教辅教材著作权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促成被告人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刑事赔偿,双方达成和解,不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弥补、降低了维权成本,被告人也获得了检察机关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

  6月5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的办理情况。

  近10万册教辅遭侵权

  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章某甲通过他在网上经营的书店,接到1万余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教辅书籍《日有所诵》的订单。章某甲就从其他书店购进盗版书籍后再抬高价格出售,从中赚取差价,以此牟利。

  2017年6月至7月间,章某甲又接到购买《日有所诵》2万册的订单。为了节约成本,他伙同他的哥哥章某乙委托刘某、韩某等经营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自行印刷该类书籍,准备再次销售。

  之后不久,公安机关在印刷公司仓库内查获《日有所诵》书籍共计22026册,以及刘某、韩某应他人要求另行印制的其他出版社教辅书籍77000余册。案发后,经权利人认定,这些书籍均为侵权作品。

  由于涉案盗版书籍数量巨大,被告人又采取网上订购、线下交易的方式销售,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难度。虹口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适时介入,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在取证、固证环节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还及时告知相关出版社作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他们参与相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条件之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日有所诵》书籍为汇编作品,涉案作品众多且原始著作权利人分散,同时该案又涉及多家出版社,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工作量较大且难度较高。

  检察机关经过与有关部门沟通,根据相关规定,联系被侵权的多家出版发行方,全面收集被告人未经授权的证据,同时,通过抽样取证证实原始权利人并未授权。检察机关还向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进行复核,确定他们并不能够提供授权证明,从而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确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知识产权权利人获赔偿

  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当事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了解并取得出版方的认可,参考出版发行市场中的平均利润率,认定权利人的合理损失,促成双方和解。

  经过全面审查,虹口区检察院认为,印刷公司、章某甲和章某乙,单独或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且复制份数远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2500份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刘某系印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章某甲和章某乙向出版社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对他们提出了比其他被告人更为从宽的量刑建议。

  两大创新机制助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从2013年起,上海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告知工作,及时向被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权利人可申请查询办案流程,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

  经过数年探索,上海市检察院于2017年专门制作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文版本。今年又向前再迈进一步,要求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向权利人进行告知,权利人将能从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起就充分了解自身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参与案件诉讼的程度加深,检察办案程序进一步透明、公开化。

  在此基础上,该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构建被告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检察机关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和被告人合理赔偿机制这两大创新办案机制,助推上海建立高标准、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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