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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明确: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五年税收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if !supportLists]--> 1. <!--[endif]-->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2. 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十年税收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年税收优惠期: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五年税收优惠期: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该通知同时对《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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