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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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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 22:2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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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明确: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五年税收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if !supportLists]--> 1. <!--[endif]-->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2. 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十年税收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年税收优惠期: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五年税收优惠期: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该通知同时对《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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