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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界面截图比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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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4 22:3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网络游戏侵权诉讼越来越多,通常涉及的鉴定内容也很多,包括文字说明、背景音乐、游戏规则、游戏界面、人物形象、游戏装备、游戏软件等。导致鉴定时间长,费用高,鉴定难度很大。为了克服上述不利因素,目前,网络游戏诉讼中,一般采取游戏界面截图比对认定。但有些问题还需要明确。

一、独创性的认定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但是,我一直主张,作品的独创性不属于鉴定的范围。现有的网络游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相互之间的相似度很多。当然,不能否定,每款游戏肯定都会有自己的独创的内容。所以,权利人在提交鉴定时,应该提交自己原创部分的内容。

二、游戏界面截图比对认定

游戏界面截图比较直观,比过去提取背景音乐、游戏规则、游戏软件等作为检材,有其优越性。但是,在游戏界面截图鉴定中,需要从多维的角度来进行比较。

1.界面布局比较

    文字、图形的相对位置,所占比例等。

2.菜单框架比较

    菜单内容,框架结构及其布局,比例大小等。

3.项目名称比较

    游戏中命中、闪避、暴力,当前奖励、下阶奖励等项目名称。

4.图案比较

    游戏中涉及的展台、人物服饰、武器装备等图案。

5.文字比较

    游戏中涉及的文字描述,文字说明等内容。

6.场景比较

    游戏中涉及的山川、河流、森林、山洞、古城、宫殿等场景。

    三、鉴定意见

    通过多维角度的比较分析,最终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游戏界面截图的鉴定比较直观,比鉴定背景音乐、游戏规则、游戏软件等更为简单,鉴定时间会更节省、鉴定费用也要低得多。

    四、存在的争议

在网络游戏截图比对鉴定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1.检材(B)与样本(A),样本(C)、(D)都构成实质性相似

权利人在主张自己权利(A)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明确的指向(B),即明确的涉嫌侵权人。所以在权利人委托鉴定时,会提交检材(B),比对样本(A),这样鉴定时直接将检材(B)与样本(A)直接进行比对。但是,如果涉嫌侵权人对第一次鉴定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并且在委托鉴定时提交的检材(B),而比对样本不止只有样本(A),还有其他的比对样本(C)、(D)等。也就是说,涉嫌侵权人会提出,其作品没有抄袭样本(A),而是参考了样本(C)、(D)。也就是说,涉嫌侵权人的游戏截图检材(B)与样本(A),样本(C)、(D)都构成实质性相似。

2. 样本(A),样本(C),样本(D),谁是原创者

    如果游戏截图样本(A)与样本(C),样本(D)相同,就需要看谁先发表。但是如果相互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谁是原创者?就是一个难题,也是被告通常采取的抗辩理由之一。尽管这个内容不属于鉴定的范围,但是却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论。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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