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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维权中的商标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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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4 22:2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说起“养元”饮品无人知晓,但提及“六个核桃”,却是耳熟能详。是的,“六个核桃”就是“养元”饮品所生产的核桃乳。据了解,“养元”饮品原属于河北衡水老白干集团。2005年老白干集团对旗下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了资产剥离,“养元”饮品就属于被遗弃的资产。当时的资产评估结果显示,其企业价值仅有399万元。随后,“养元”饮品的58名老员工就凑钱将其买下来,主要生产核桃乳。不曾想,离开了老白干的“养元”饮品活得比以前更好,仅仅十余年的时间就使其企业价值从399万元发展到近百亿元。

目前,市面上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的“六个核桃”。有业内人士表示,核桃乳市场竞品泛滥,产品良莠不齐,仿冒盛行,已显现出一定的负面效果。为此,“养元”饮品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维权行动。

对于商标近似的侵权认定,大家争议不大。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却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司法鉴定的角度来讨论“罪”与“非罪”的界定。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一、养元饮品的注册商标

权利人有2个注册商标:

   

   

养元饮品正品包装;


二、涉嫌侵权产品

   为了使大家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我们将在全国巡回讲演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课件中的内容,选取部分图片进行比较分析。



1.比对分析:

涉嫌侵权产品与企业正品包装基本一致,只是瓶口处有差异:正品瓶口处有喷码,而争议产品瓶口处没有。

涉嫌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养元”商标与注册商标“养元”相同;涉嫌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六个核桃”标识与注册商标“六个核桃”相同。


    2.比对分析:

涉嫌侵权产品与企业正品包装基本一致,人物形象、整体布局等相似。名称有差异:正品“六个核桃”,而争议产品“大个核桃”。

涉嫌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大个核桃”标识与注册商标“六个核桃”相比,依据法发〔2011〕3号司法解释第四条,“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大”与“六”本身区别较大,相关公众是能够明确区分的,但是涉嫌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大个核桃”的“大”,为艺术体,有意识的仿“六”,从而与“六个核桃”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从而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这一点争议比较大,毕竟“大”与“六”,在音、形、义方面比较,只有形基本相似,音、义明显不同,但是从整体来看“大个核桃”与“六个核桃”只有细微差别)。

3.比对分析:

涉嫌侵权产品与企业正品包装基本一致,人物形象、色彩等相似。名称有差异:正品“六个核桃”,而争议产品“六个核桃花生露”。

涉嫌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六个核桃花生露”标识与注册商标“六个核桃”相比,“六个核桃花生露”为7个字,注册商标“六个核桃”为4个字。尽管“六个核桃花生露”包含了注册商标“六个核桃”4个字,但是二者明显不同,只能构成近似。      

   4.比对分析:

涉嫌侵权产品与企业正品包装基本一致,背景设置、色彩搭配等相似。商品名称有差异:正品“六个核桃”,而争议产品“金六核桃”;商标有差异:正品使用“养元”商标,而争议产品使用“相远”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从鉴定的角度,商标不构成近似。从法律适用来看,适用于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5.比对分析

其他涉嫌侵权的产品比较多,我们就不一一分析了。也请读者根据以上的分析自己解读。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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