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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江阴市法院公布2017典型案例之五 ——捞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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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19:3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裁判主旨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攀附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而将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使用的做法,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及竞争优势误导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捞王(上海)餐饮公司系“捞王”注册商标权利人。近年来,“捞王”火锅店门店已扩展至多个城市,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2017 年6 月1日捞王(上海)餐饮公司发现江阴市某餐饮店将涉案注册商标“捞王”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并在其店醒目标注“一品捞王”字样,“店堂内,屏风左侧上方、悬挂的灯饰以及菜单、餐盘上均以黑色字体标注“一品捞王 ”字样,其中“捞王”两字较为显著且字体均与“捞王”注册商标字体一致。捞王(上海)餐饮公司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要求江阴市某餐饮店变更字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市某餐饮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所经营的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饭店的门头、屏风、灯饰、菜单、餐具经营标识上突出使用“捞王”字样,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构成了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江阴市某餐饮店在与“捞王”品牌及字号无任何渊源与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注册“捞王”字号且在经营标识中大量使用“捞王”字样,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依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江阴市某餐饮店在审理中已主动变更了字号,不再含有“捞王”字样,依法判决江阴市某餐饮店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捞王(上海)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典型意义

“捞王”商标经捞王(上海)餐饮公司长期而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江阴市某餐饮店在与“捞王”品牌及字号无任何渊源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登记注册“捞王”字号且在经营标识中大量使用“捞王”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捞王”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会导致消费者将其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与“捞王”品牌之间建立关联,不正当地抢占了捞王品牌所创立的市场知名度和潜在市场份额,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知名商标的品牌价值;另一方面增强了市场主体商标权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净化市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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