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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泰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侵犯宝鸡市恒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防盗铁鞋”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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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9:4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宝鸡市泰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侵犯宝鸡市恒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防盗铁鞋”实用新型专利案——宝鸡市2016年度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七)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陕0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1.03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作者:
陕西省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附 判决书:
宝鸡市恒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泰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南昌铁路局南昌材料供应段招标14#K7包件,被告宝鸡市泰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招标防盗铁鞋360只。原告宝鸡市恒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对其专利构成侵权,于2012年6月27日,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因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致使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在2015年6月10日才作出市知处[2015]0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被告侵权原告专利权。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做出后原告于2016年7月诉至西安中级法院在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宝鸡市泰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宝鸡市恒安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损失20万元。本案目前在二审法院审理中。

典型意义

1、专利权人首先通过知识产权部门作出侵权结论,再以此结论到法院诉讼要求赔偿,大大降低了直接诉讼的风险和成本。2、被告在该案处理过程中使用了宣告专利无效、公知技术抗辩、不侵权等几乎所有抗辩手段,对知识产权规则的运用值得称道。3、由于被告侵权所得无法证实,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专利权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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